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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及國際競賽獲獎作品商業化應用申請

105年度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及國際競賽獲獎作品商業化應用申請

壹、主旨
公告105年度「文化部補助文創事業國際參展及國際競賽獲獎作品商業化應用申請須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3項、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文創事業參與國際展覽、拓展國際市場,透過主題性策展呈現文化價值,以及協助國際競賽獲獎作品或內容進行商業化應用,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覽或競賽。
二、 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 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活動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40&P=739
→申請須知附件
※備註:申請國際參展第一梯次(105年1月至6月參展)、獲獎作品商業化應用類者,申請截止日期為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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